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76_1.20.9. 洗禮的對象

1.20.9. 洗禮的對象

§ 9. 洗禮的對象

「洗禮不可施行於任何有形教會之外的人,除非他們承認對基督的信仰並順服祂;但有形教會成員的嬰孩則應受洗。」

「誰是洗禮的合適對象?」這一問題是由該聖禮的宗旨以及使徒的實踐所決定的。我們已經指出,根據我們的標準,聖禮(當然也包括洗禮)的設立,是為了向信徒表明、印證並應用基督救贖的恩惠。就成年人而言,領受洗禮是一個理性的、自願的行為,其本質包含:(1) 對基督的信仰告白,以及 (2) 對祂效忠的承諾。

這一點顯而易見,理由如下:

  1. 出於基督的命令,即使萬民作祂的門徒,奉父、子、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。然而,「門徒」既是所教導教義的領受者,也是跟隨者。因此,每一個藉由洗禮成為門徒的人,都將自己列入那些接受基督為教師與主,並宣稱順服與委身於祂事奉的人數之中。
  2. 這從使徒一貫的實踐中更為清楚。在所有關於他們施行此聖禮的記載中,都是以領受者承認信仰為前提。腓利回答那位問道「我受洗有什麼妨礙呢?」的太監時說:「你若是一心相信,就可以。」這揭示了使徒在處理此事上一貫遵循的原則。
  3. 這在各個時代都是教會的實踐。沒有人能在沒有理性的基督信仰告白,以及對祂嚴肅的順服承諾下被接納受洗。羅馬天主教傳教士大規模地為異教徒施洗的作法,很難被視為推翻了這一論點。

儘管這是一個普遍公認的原則,但由於對福音所要求的信仰本質與順服特質有不同的見解,在應用上存在不少差異。然而,在某些點上,教會始終保持普遍的一致。

  1. 信仰預設了對福音基本教義的認識。有些人可能會過度擴大,有些人則可能過度限制這些教義的數量;但沒有任何教會主張為絕對無知的人施洗。如果洗禮包含信仰的告白,它就必須包含對特定教義的信仰告白;而這些教義必須先被認識,才能被宣認。因此,在早期教會中,有一類慕道友(catechumens)或洗禮候選人,他們處於正規的教導課程中。根據情況,這一課程持續的時間從幾個月到三年不等。這些慕道友不僅是年輕人,往往也包括心智成熟、受過各種程度教育的人。當基督教會建立在大型異教城市中時,福音必然會引起普遍的關注。各階層人士的興趣都會或多或少地被喚起。許多人會對這新宗教的卓越性留下深刻印象,以至於渴望學習其教義並加入信徒的群體。由於這些洗禮候選人中有許多是受過最高等教育的人,因此他們的教師必須是受過徹底教導與訓練的人。我們因此發現,像潘代努斯(Pantænus)、克萊門(Clemens)和奧利金(Origen)這樣的人,先後擔任亞歷山大教理學校的負責人。這些學校雖然最初是為猶太人和異教徒中的歸信者而設,但由於其高水準的特質,很快便開始有其他階層的人士,特別是那些正在接受牧職訓練的人前來就讀。當基督教成為主流宗教,教會的成員不再由成年歸信者填補,而是由在教會內出生並在嬰兒時期受洗的人組成時,這類學校的需求便不再存在。然而,它們的功能被對年輕人進行系統性的教導所取代,以準備他們參加堅信禮或初次領聖餐。
  2. 所有教會都同意,要求作為洗禮候選人的成年人,必須對基督及其救恩福音作出信仰告白。
  3. 他們一致要求受洗者棄絕世界、肉體和魔鬼。這包含離棄罪惡,並歸向神。

儘管如前所述,這些原則是普遍公認的,但在實踐中,其應用卻存在巨大差異。在教會純潔、牧者忠心的情況下,這些要求會被嚴格執行;但若情況相反,對教會信條最形式化、且往往明顯不真誠的認同,會被當作信仰告白;而與追求世俗享樂與罪惡並無衝突的「棄絕世界」,也會被接受為真正的悔改。然而,清楚了解教會在成年人申請洗禮時有權要求什麼,是有益的。從聖經的教導以及所有基督教會公開承認的原則來看,顯而易見的是,我們有義務要求所有此類候選人具備:(1) 對福音有充分的認識。(2) 可信的信仰告白。(3) 無可指責的品行。

儘管這個問題在一般陳述上如此簡單,但實際上卻極為困難。由於幾乎普遍的事實是,就成年人而言,洗禮的資格與領受主餐的資格相同,因此「成年人受洗的資格是什麼?」這一問題,最終歸結為「教會成員的資格是什麼?」這一問題。顯然,對該問題的回答,必須取決於對教會本質與特權的看法。因此,我們發現,基於對教會本質的三種通用觀點,對於成年人洗禮資格存在三種普遍的看法。

首先,是源自古代神權政治以及教會與世俗國家之間類比的理論。舊約時代的神權政治或教會,本質上是一個外部組織的團體。亞伯拉罕通過以撒的所有後裔,憑藉其出生,即是「以色列國」的成員。作為成員,無論他們自己或其父母的道德品格如何,他們都有權享有其所處制度下的所有特權。他們可以自由參與聖殿的侍奉、逾越節,以及摩西律法下所有的神聖節期與預表性制度,甚至包括那些真正具有聖禮性質的制度。希伯來人當然要受他們所處神權政治法律的約束;對於輕微的罪行,他們會喪失某種特權或受到特定的懲罰;對於嚴重的罪行,他們則會被逐出或從民中剪除。這一切在世上的王國中都能找到對應。所有土生土長的英國人都是君主的臣民,有權享有英國人的一切特權;他們可能是好公民或壞公民,但他們的公民身分並不取決於其品格;他們可能因罪行受到懲罰,但除非被剝奪公民權,否則不能被剝奪作為公民的權利。

這一理論已被羅馬天主教徒和羅馬化傾向者完全轉移到教會身上。根據他們的觀點,教會本質上是一個外部組織的社會。所有在其範圍內出生的人,「事實上」(ipso facto)都是其成員,並有權享有其一切特權。他們有權領受教會的一切聖禮與條例,這不是憑藉他們的品格,而是憑藉他們的出生權。因此,牛津聖公會學派的帕爾默先生(Mr. Palmer)說,聖經並未提到重生、聖潔或真實的虔誠(無論是可見的還是不可見的)是領受洗禮聖禮的先決條件。毫無疑問,一位虔誠的希伯來祭司會勸勉那些前來獻祭或慶祝逾越節的人,要以虔誠的心和運用信心來參加這些侍奉,並向他們保證,僅僅外在的侍奉是毫無價值的。羅馬天主教徒憑藉其聖禮「因功生效」(ex opere operato)的理論,很難走得那麼遠,但他無疑會勸勉洗禮候選人以及所有前來領受教會聖禮的人,要以正確的心態履行這些義務。但這與接近聖禮的權利無關。我們可以勸勉公民有良知地行使公民權,並適當考慮國家的利益,但權利本身是不容置疑的。

在所有教會與國家結合,以至於國家元首即教會元首,且教會成員身分是國家公民身分條件的國家中,即使理論不同,也達到了相同的結果。這在英國持續了幾個世紀,直到今天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如此。在位君主仍然是教會的元首,是管理其政府的最高權威。教會的法律即國會的法案;每個英國人,除非他自願成為例外,否則都有權享有教會的一切服務,包括作為基督徒「在蒙福復活的確據中」被安葬的權利。直到近年以前,任何非國教成員的人都不能擔任任何重要職務,特別是在軍隊或海軍中。在普魯士也是如此,國家元首統治教會。除非是羅馬天主教徒或希伯來人,否則任何人都不能在沒有出示洗禮和堅信禮證書的情況下結婚、成為學徒或從事專業工作。

關於教會本質的第二種通用理論,為了方便起見,可稱為清教徒理論。在歷史上,「清教徒」一詞的含義比現代用法要廣泛得多。在英國歷史上,清教徒這一稱號適用於所有在伊莉莎白女王和查理一世統治下,渴望進一步改革教會的人。許多主教,以及成千上萬的聖公會信徒和長老會信徒,都屬於這一類。現代用法將該詞限制在獨立派或公理會信徒,即布朗(Brown)和羅賓遜(Robinson)的追隨者身上。因此,他們常被稱為布朗派(Brownists)。根據他們的觀點,有形教會由重生者組成;教會判斷申請領受聖禮者是否真正從神而生,是教會的義務與特權。因此,在新英格蘭,教會與教區之間有明確的區別。前者由領聖餐者組成;後者則由那些雖然不領聖餐,但經常在同一地點敬拜,並為牧師薪資及其他公理會開支捐獻的人組成。「加入教會」因此意指加入那些獲准領受主餐的人數之中。這當然意味著,只有領聖餐者才在教會中。這種觀點在美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在長老會中也已佔據主導地位。

根據我們的標準,有形教會由所有承認真宗教的人及其子女組成。共同的更正教教會理論在以下幾點上與清教徒理論一致:(1) 真教會或無形教會整體由選民組成。這就是基督所愛,為之捨己,好叫祂能將其聖化,並獻給自己作榮耀的教會,毫無玷污皺紋的教會(弗 5:25-27)。(2) 地上的真教會或無形教會由所有真信徒組成。(3) 受洗者或前來領受主餐者所作的信仰告白,是對真信仰的告白。也就是說,受洗者宣稱自己是基督徒。這些理論之間的分歧點在於教會在此事上的義務與特權。根據一種觀點,教會在判斷申請者是否真正重生時,有義務感到滿意;根據另一種觀點,在接納任何人進入教會團契時,並未表達或暗示任何此類判斷。由於基督沒有賜給祂的子民察驗人心的能力,祂也沒有將暗示擁有此種能力的義務強加於他們。雙方都要求申請成員資格者作出可信的信仰告白。但一方所說的「可信」,是指強迫人相信的;另一方則指「可以相信的」,即無法提出具體證據反駁的。如果申請者是異端,或者其生活方式與其告白相矛盾,他不應被接納;如果已經在教會中,正如使徒所說,他應該被拒絕。共同的更正教教義是:沒有任何理由授權我們拒絕一個人加入教會,除非該理由足以證明若他已是成員,則應將其開除。如果犯有任何「罪行」或「醜聞」,他應該被排除在外;如果負有任何此類「罪行」或「醜聞」,無論他的告白或經歷細節如何,他都不應被接納為成員。已故的約翰·M·梅森博士(Dr. John M. Mason)在談到這一主題時,清晰而有力地表達了共同的教義,他說:「一個可信的基督教告白,是她(教會)為了團契所能要求的全部。她可能會受騙;她最大的謹慎可能,且經常無法阻止壞人進入她的聖所。而且這並非她的過錯,因為她並非全知。但她無權懷疑誠意,無權拒絕特權,也無權在無法指出任何違背神的愛或律法之處時施加責備。」在下一頁他寫道:「對基督的信仰告白與對祂的順服,若未被其他品格特徵所否定,即賦予成年人享有其教會特權的權利。」

這裡並非討論關於教會本質問題的地方。這些理論在此提及,僅是因為它們與成年人洗禮的主題有關。根據所有這些理論,信主的成年人,按基督的命令,有權領受基督徒的洗禮。關於……的問題則伴隨著更大的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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